前 言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需要充分认清当前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形势和要求,从水资源特殊属性出发,聚焦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的关键制度和重点内容,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各项工作。
Part Ⅰ 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总体思路 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总体思路是: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水资源资产的特殊属性,立足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水问题和保障国家水安全,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和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资源资产调查、配置、流转、收益、监管等环节的关键制度,明晰管理权责,落实所有权人权益,实施有效管护,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将有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资产调查、配置、流转、收益、监管等要求纳入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之中。
Part Ⅱ 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设框架 按照上述思路,可以构建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Part Ⅲ 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设重点 从水资源管理的现状出发,水资源资产产权改革是否实质推进的重要标志有3点:一是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得以理顺和健全;二是水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得以健全和完善;三是市场机制发挥了对水资源资产配置的应有作用。为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3个方面。 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包括两个层面:横向上,重点是明确不同部门的水资源资产管理职责划分;纵向上,重点是分清不同层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权利清单和职责划分。考虑到自然资源部和水利部的水资源资产管理职责划分基本明确,此处重点分析纵向的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中央政府主要对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等直接行使所有权。我们理解,这里的“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主要是从空间意义上使用的,自然资源部正在开展的水流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落实的就是该项任务。对于水资源资产而言,由于水资源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等属性,应当重点从水量的角度入手,通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江河水量分配、跨流域调水工程水量分配等合理分水方式,分清不同层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职责边界。通过合理分水,授权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享有部分水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其职责重点:一是在分水指标范围内,享有对取用水户进行水资源资产配置的权力;二是可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税)等方式享有部分所有权人收益;三是在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前提下,负责所辖区域内河流水量调度;四是履行辖区内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职责等。 产权体系是产权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和支柱性内容。目前涉及水资源资产产权的概念很多,宪法和法律有水流、水资源所有权、取水权3个概念,中央文件使用了水权、水流产权、水资源资产产权、水资源使用权、用水权等概念,在实践中还使用区域水权、区域水量、工程水权等概念。对于这些重要概念,不同的部门和单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对于研究和推进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这其实也反映出水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尚不成熟、尚未定型。 按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要求,结合水资源管理实际,需要抓紧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其关键点有3个: 第一,坚持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决定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所明确规定的,必须予以坚持。 第二,区分两类取水权予以不同规定。取水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物权类型,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权利。按照取与用的特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只取不用”,包括水库管理单位、灌区管理单位、自来水公司等公共供水单位的取水权,另一种是“既取又用”,包括工业企业等自备水源取用水户的取水权。从权利内容分析,前者重点是特许经营性质的权利,后者才是物权意义上的权利。 第三,引入用水权概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我们认为,“用水权”一词,强调的是终端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其范围主要包括“既取又用”的工业企业等自备水源取用水户的取水权、灌区内用水户的用水权、使用自有水塘水库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用水权。按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必要在修订《中华人民共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时,对上述水资源资产产权种类和内容予以进一步规定。 水资源资产产权流转制度,集中体现为水权交易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进一步落实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序开展区域间、取用水户间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的水权交易主要是区域间、取用水户间在确权后应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属于二级市场范畴。伴随着水权交易制度的推行,必然要求在初始配置和确权环节也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实行水资源有偿出让,逐步构建水权交易一级市场。这是因为,一方面,水权交易制度的推行,使水资源使用权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两种形态并存,为了避免出现同一个地区有的工业企业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有偿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而有的却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取水许可无偿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双轨制”,维护市场公平,必然要求在初始配置和确权环节也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水资源有偿出让。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开展水权交易的地区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需求。另一方面,从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上看,如果水权交易一级市场不放开,二级市场也活跃不起来。也就是说,如果向政府无偿申请取水许可和通过交易有偿取得水资源使用权两种方式同时存在,则取用水户有用水需求就都希望向政府无偿申请,而不愿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将严重制约二级市场的发育。只有政府不再无偿配置新增水资源使用权,才会催生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水资源使用权,培育和发展水权交易市场。 实行政府有偿出让水权涉及到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变革,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现状以及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承受能力,分类实施、逐步推进。
Part Ⅳ 结语 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涵盖内容十分广泛。尽管目前对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已开展了一些初步研究,但是研究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仍有待进一步拓展。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相关重点问题的研究,为推动建立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提供基础理论支撑。如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中如何贯彻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代理权限如何划分,代理权行使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如何确定;水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制度如何构建;水资源资产产权配置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何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如何拓展水权交易的深度和广度等。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