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Part Ⅰ 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各地按照《关于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0]76号)要求,基本建立了统一、完整和规范的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按时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用水统计调查成果为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编制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水资源管理基础和能力进一步提升。调研过程中,各地反映了当前用水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发现了一些可能影响用水统计数据质量的潜在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水资源公报发布的各省级行政区用水量看,与2019年相比,2020年直报管理系统全面启用后,除8个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增长外,其余22个行政区用水总量减少,占比71%,且用水量同比减少的幅度也明显大于增幅。年度用水量减少幅度前5位的省级行政区分别是江苏(-47.1亿m3)、湖南(-27.9亿m3)、湖北(-24.3亿m3)、广西(-22.3亿m3)和新疆(-17.3亿m3),年度用水量增幅最大的为福建(+5.5亿m3)。各地通过直报管理系统统计的用水总量,与直报管理系统启用之前相比普遍偏小的原因,需要深入分析并加以研究。 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是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重点内容,也是做好用水统计工作的基础保障。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各地大多参照已有的取水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并对具体用水户取用水信息进行对比审核、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基础,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用水统计调查名录库建设的质量。其中,2020年河南的各类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名录总数为19910个,位居全国第一,较少的如宁夏863个,地区间差异较大,用水统计工作基础、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相差悬殊。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全面实施,为各地编制水资源公报、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涉及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考核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撑。目前实施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中,再生水与雨水利用、海水淡化等水源统一纳入其他水源,未实行单独统计。从调研实际情况看,各地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过程中,再生水利用量在现行的直报管理系统中被直接纳入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不利于鼓励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节水开源减排。 用水统计调查对象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各类用水主体,是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各类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填报主体。调研发现,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部门协同作用普遍发挥不充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水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用水数据审核等方面,与各地统计、农业、住建等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难以专业、高效界定用水统计业务形态涉及的主要部门、已有的信息基础、关联的数据资料等,陷入闭门造车的困境,导致事倍功半。
Part Ⅱ 原因分析 从全国及各地水资源公报看,2020年用水总量减少主要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工农业生产未充分达产、降水偏丰等因素。调研过程中发现,除上述原因外,部分地区过去为了争取更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留足用水效率提升的空间等,一定程度上存在虚报用水总量的问题。2020年全面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以后,直报管理系统有效防止了人为干预或者修改数据的可能,也是导致直报管理系统统计的用水总量与往年相比大部分地区普遍偏小的潜在影响因素,进一步说明了全面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及时性。 通常情况下,用水对象不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需要申办取水许可。因此,公共供水越发达、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越大的地区,需要申办取水许可的用水对象就相对较少,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数量也相对更少。但实际调研发现,各地在取用水管理方面的严格程度不一,取水许可管理标准尺度不一,不同程度的存在无证取水、违法取水等行为,也是导致地区间用水统计调查对象名录数量差异明显的重要因素。 再生水作为常规水资源的替代,用于工业生产、生态补水等,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和减少水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地对再生水纳入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统计口径不一致。有的认为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一定期限内最大允许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雨水、再生水量和区域外调入的水资源总量。有的认为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从调研情况看,更多的地方为了鼓励再生水回用,建议再生水利用量数据单独统计,且超用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县(区)、乡镇等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用水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更新维护、用水统计数据审核的一线主力,对辖区内名录库中用水单位新增、变更、注销和用水等基本情况,最具有发言权,也是确保名录库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应的审核权限理应合理下放也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用水统计从以往的部门统计改革为社会统计,需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破除行业统计的思维定势、工作惯性和路径依赖,主动加强与统计、税务、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Part Ⅲ 相关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提升用水统计数据质量,更好的服务于水资源管理调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实现用水数据直报,彻底改变了用水统计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是水资源管理理念从服务行业向社会管理转变的重大飞跃。尽管用水统计调查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毫无疑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全面实施,对于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提供了更直接、更科学、更客观的技术手段。 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是取用水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和重要基础性工作,更是提高用水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基本保障。2021年7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对提高监测计量覆盖面、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加强监测计量成果应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加大对落实取水监测计量有关要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取水计量率和在线计量率,加快推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水法》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增强取水监测计量的法律效力。 用水统计是一项统计活动,是在一定统计理论指导下,采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用水统计资料的一系列过程。做好用水统计工作,既要遵循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更离不开用水统计调查涉及有关业务部门的协作和支持,充分利用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等已有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合作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借鉴统计部门提升农业调查数据质量的做法、经验,探索更好发挥各地农村抽样调查队的人员优势,形成不同区域特点、不同合作内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用水统计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用水统计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准确性。 2020年我国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62.1%。农业用水量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农业用水甚至整个经济社会用水情况的统计至关重要。2019年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点实施过程中,各地反映的农业用水数据计量率不高、数据填报不准、审核难等问题,在全面实施过程中依然普遍存在,而且在南方丰水地区、补充灌溉地区尤为突出。鉴于当前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普遍不高的客观实际,建议开展农业用水统计调查方法及数据审核专题研究,细化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切实增强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来源:参阅报告 总第7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