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Part Ⅰ 机构改革以来水利监督工作成效 机构改革以来,经过两年多努力,江西省水利监督工作按照水利部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成效显著。省级监督体系初步成型,目前,省水利厅已组织开展12次“四不两直”综合督查,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涉及工程标准化管理、防汛、水资源管理、水利扶贫和农村饮水等18个重点领域,并将各督查、检查、稽察等行业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部纳入“江西省行业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台帐”开展月调度、闭环销号等动态管理,问题的到期整改率达98.4%,为推进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Part Ⅱ 推进水利监督体系向基层延伸遇到的问题 按照水利部“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的工作思路,全国水利监督工作都是按照自上而下、查认改罚的方式开展。部省两级监督体系有机构、有队伍、有计划、有系统、有手段。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市县受人员编制、技术力量等因素限制,水利监督工作主动“查”开展不够,停留在对上级查出问题的被动整改、接受问责。目前,江西省市级基本落实了监督的部门职能,其中有4市是落实在办公室等部门;县级设立监督部门的仅有13个,开展综合监督工作的则更少。部分地区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基层存在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对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改的现象,行业监管在基层没有很好地落地。 当前,县级水利监督工作多为被动整改,随着监督体系向市县延伸,要求基层主动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相当一部分地区基层水利部门有顾虑,通过督查发现、反映的一些受客观条件所限、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上级不但不理解、支持解决,反而强压强推整改,让自身处于被动境地,且反映问题多了还容易影响自身工作绩效评价,甚至可能招致上级问责;同时,问题较多的小型工程,问责的“板子”往往通过年度考评等方式打在了作为监管主体的市县水利部门身上,作为管理责任主体的乡镇等系统外的单位却问而未责、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基层水利部门即使发现问题也不愿让上级知道。甚至行业内各领域的监管部门也担心因督查发现问题较多而造成不良影响,开展监督的主动性和配合度不高。 水利工程是重要的基础设施,特别是水库、堤防等,一旦失事将给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客观要求要定期对所有工程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找问题、抓整改,确保每一个工程安全运行。水利监管对象繁杂、数量繁巨,部省两级监督检查数量项目有限,占比小,且难以压实市县监督履职责任,与全覆盖的监督工作要求差距甚大。 Part Ⅲ 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监督体系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推进工作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理顺水利监督工作体制、机制,促进监督工作走深走实,应进一步理清水利监督体系完善的工作思路,将监督工作抓手由问责督促为主,向问责、督促、指导、帮助并重拓展;将监督工作重心由查工程、查问题为主,向查监督履职、查管理履责延展;将监督工作态势由自上而下、上查下改,转向自下而上、下查上帮发展。下一步水利监督工作的具体开展方式如下。 1、县级监督先行 县级对照督查指南和问题检查清单,组织对本地水利工程、行业管理领域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全面查找反映问题、形成问题台帐。同时,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按部门职能和权限推进问题整改。通过不断地查问题、改问题来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对于需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建议。 2、市级监督指导 市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选取一定比例的对象进行抽查,将县级问题台帐与市级抽查成果进行比对,据此对县级监督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酌情奖惩,推动县级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建立市级监督问题台帐,督促指导县级整改,并支持帮助县级解决问题。对于本市存在的普遍性、需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支持。 3、省级监督推进 省级通过综合督查、专项检查、稽察、专项调研等形式,对市县监督成果进行抽查、评估市县监督履职情况,酌情奖惩,同时支持帮助市县解决问题。加强对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大数据整理分析,形成分析成果,为发展战略、规划编制、资金投向、法规制定等省级决策、政策出台提供支撑。 进一步做好水利监督工作,推动监督体系向市县延伸并落地做实,关键是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县级水利部门加强监督监管,积极主动地全面查找、反映各类问题。 1、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对于县级自行查找、反映的问题,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市原则上不干涉、不问责;问题整改不及时、产生严重影响需问责的,酌情予以减责、免责。 2、建立健全以监督履职为重点的问责机制对于监督履职不到位,严重问题未发现、不反映,发现问题不解决、假整改的,坚决问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各项监督检查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立健全支持帮助指导下级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对县级反映的普遍性或无力解决的问题,上级水利部门要积极协调、帮助、指导、支持、促成问题及时解决;市级仍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提出建议。 4、建立健全以水利监督履职为导向的行业监管工作绩效考评激励机制 把监督工作成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等级评定、预算安排等参考内容,作为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5、建立健全监督履职“红黑榜”机制 对于监督体系建设推进有力、监督履职到位的市县,列入“红榜”,酌情减少抽查比例甚至免查;反之,列入“黑榜”予以通报,酌情提高抽查比例和督查频次。各市县也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市级可参照省厅的模式开展监督体系建设,也可结合本市实际,探索创新监督体系,关键是落实领导协调机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制度,理顺各方关系,建立队伍、落实技术力量,开展综合督查。 县级建议在日常管理、监管单位之外,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监督队伍,深入客观地查找、反映问题,具体可对以下几个模式进行探索:一是整合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力量,统一建立若干局领导带队的综合督查组,实施综合督查。二是对于中大型水利工程较多、水管单位技术和管理力量较强的县(市、区),可整合水管单位人员力量组成督查队伍,或采取相关水管单位分片包干交叉检查等方式。三是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但有条件能够安排监督专项工作经费的市县,可尝试引进第三方监督的模式,如通过政府采购,向行业协会、设计单位、科研单位、专业院校等购买监督服务方式。四是倡导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积极性高、身体条件允许的退休水利工作者,自愿参与水利监督工作,充实水利监督队伍。 1、形成全省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体系是监督履职的必要前提。推动工作就是不断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过程,最终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要深入查找、全面发现问题,必须建立科学的监督检查标准体系。科学制定水利行业监管各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标准和督查问题清单是基础,同时应强化技术培训,不断推动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水利部目前已印发了12个监督检查办法和问题清单。省水利厅各职能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优化完善,并对水利部未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的监督领域及时组织制定。同时,组织开展全员、长期的监督检查技术培训,确保人人都懂标准,人人会查问题,为全面准确地发现、反映问题夯实基础。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