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Part Ⅰ 再生水利用存在的不足与薄弱环节 目前,一些城市对再生水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特别是部分主管部门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水忧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不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必要性、紧迫性缺乏了解,甚至还存在抵触心理和安全性的顾虑,对再生水回用于生产、生活的接受程度还比较低。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和设备难以满足我国再生水利用的需要,相关技术还不成熟,处理工艺和效果尚需进一步提高,传统的老三段(混凝、沉淀、过滤加消毒)技术对一些水质复杂的污水很难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而生物处理技术运行管理较为复杂,也容易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膜处理工艺中的国产膜使用寿命短,运行费用较高,且处理效果不甚理想,膜的污染问题也难以解决。 从国家层面看,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不仅缺少对再生水利用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对再生水利用行业的系统指导,也缺乏再生水利用的强制性法规制度保障和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与手段。而在地方层面,只有个别城市出台了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多数城市仍然缺少直接面向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从而造成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绩效考核等制度的缺失。 目前已在实施的再生水利用优惠政策普遍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如《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提出,要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但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再生水生产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再生水厂普遍执行工业用电的峰谷电价,并没有享受到优惠电价政策。 再生水利用安全监管包括再生水厂(站)出水水质监管、管网终端水质监管、用户安全使用监管等。目前,多数城市居民小区使用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多是由小区物管公司自行管理的,由于缺乏监管,维修养护跟不上,许多设施老化失修严重,不能正常运营,再生水的水质和水量难以得到保证。再生水进家庭更缺少对终端管网和水质的监测监管,甚至出现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错接的安全风险等。
Part Ⅱ 推进再生水利用的具体措施与政策建议 加快制订出台有关再生水利用的专门性法规,或修改完善相关的法规,将再生水利用从管理体制、利用规划、工程建设、设施运维、监测监督等方面,明确在相应的法规制度里,作出再生水利用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为各地开展再生水利用立法、规范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等提供指导。同时,各地要以国家再生水利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指南,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立法工作,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制订健全包括设施设计、工程施工、运行管理、污水处理、水质监测等在内的一系列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完善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体系。同时,结合再生水推广使用情况,开展针对不同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修订工作,明确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的重点监测指标与指标范围,特别是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和河湖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对再生水水质指标作进一步细化和明晰。 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并与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等相协调。再生水利用规划应明确再生水利用的目标(重点是再生水的利用率)、再生水厂建设布局、输配管网布置方案、再生水供应安全保障、规划实施相关措施等。尤其在再生水厂建设、再生水管网建设、再生水用户的预估等方面都要预留足够的发展余量。明确再生水利用的重点领域,与其他水资源形成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供水格局,鼓励园林绿化、水景观、道路冲洗、车辆清洗、热电企业等优先使用再生水。鉴于居民家庭使用再生水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且监管难度大,在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时,不建议将居民家庭作为再生水用水户。 一是完善再生水的供给优惠政策。对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贴息、低息贷款以及土地、城市开挖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再生水生产企业能够享受到优惠电价、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资金补助与奖励等激励政策。二是出台再生水的消费刺激政策。对于使用再生水的用户,由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科学制定再生水价格,使再生水与自来水保持合理价差,发挥价格对再生水利用的促进作用。 建立包括政府、社会等在内的再生水利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生产、输配与使用等环节的再生水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对再生水及管网设施的使用,强化对再生水水质、水量与水压的监测管理,防范再生水利用风险。同时,由水利(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综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水利用的有关政策落实、法规制度贯彻、规范标准执行、项目规划实施、设施建设推进、生产运营管理,以及再生水的生产与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推动再生水利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