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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研究 | 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瓶颈与对策分析
公告类型: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22-03-25 09:08:40

前 言

合同节水管理是贯彻落实“两手发力”要求、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节水工作的机制创新。2016年以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指导地方探索实施了一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取得初步成效,同时也面临一些瓶颈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对推广合同节水管理作出了部署安排。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应在准确把握其内涵特征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因势利导。本文旨在深入分析5年来我国推行节水合同管理试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Part


合同节水管理的内涵与特征

(一)合同节水管理的概念
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合同节水管理是指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以合同形式,为用水户募集资本、集成先进技术,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的节水服务机制。”
合同节水管理作为一种节水工作机制创新,是由前些年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衍生而来,也可称之为“合同用水管理”,实际上也属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范畴。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1997年通过世行项目首次引入我国,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积极主持推动下陆续在能源管理多个领域开展试点。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同年编制完成了合同能源管理国家标准,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支持政策,合同能源管理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推广,截至目前,全国节能服务产业年产值规模已近6000亿元。
(二)合同节水管理的本质特征
合同节水管理最本质的特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项目投资成本按照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之间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或由节水服务企业单独承担;二是通过节水服务企业集成专业化的节水技术和管理服务为用水户实现预期的节水目标;三是在合同期内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节水效益,或由用水户向节水服务企业支付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所有节水改造设备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水户,以后所产生的节水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
(三)合同节水管理的主要模式
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基本上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一样,通常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一是节水效益分享型。即节水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水服务企业单独承担。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节水目标,节水服务企业按照与用水户约定的分成比例分享节水效益,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合同期满后,节水设施设备所有权全部无偿移交给用水户。这种模式下,节水服务企业的收益直接取决于项目实施后的实际节水效益,实际上承担着一定的经济技术风险。节水效益分享型是合同节水管理的最基本模式类型,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程中,节能效益分享型也是我国政府纳入财税支持的典型模式类型。二是节水效果保证型。与效益分享型的主要区别是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效果保证合同,通过节水改造达到约定节水目标的,用水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水服务企业支付节水改造费用,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如果未达到约定的节水目标,差额部分将由节水服务企业承担。如果节水效益超过合同约定的目标,则超额节水效益由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享。三是用水费用托管型。与效益分享型的主要区别是用水户委托节水服务企业带资进行用水系统的节水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一定数额的用水费用交节水服务企业管理,通过节水改造节约的用水费用归节水服务企业所得,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实际上,除了上述3种典型模式外,还有基于3种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称之为“混合型”。不管什么模式,可以说只要同时具备前述合同节水管理三个方面本质特征的利用市场机制实施节水改造的项目(比如PPP模式、BOT模式)广义上讲都属于合同节水模式。
(四)合同节水管理的独特机制、重要意义和基本条件
合同节水管理的独特机制,本质上是一种以用水户未来节省的用水费用来支付节水改造全部成本的节水运作模式。这种投资方式允许用水户预支未来的节水收益对目前的用水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降低日常运行成本,提高用水效率,同时实现节水目标。
合同节水管理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改造,培育专业化的节水服务企业,通过集成先进的节水技术、节水产品和管理服务,对老旧的用水系统精准实施全方位系统性的技术改造,显著提高节水效益,既可有效解决用水单位节水改造资金不足和缺乏专业化技术能力两大难题,又可加快实现政府确定的节水目标,形成用水单位、节水服务企业和社会三方共赢局面。另外,推动节水服务产业发展,也将带动节水技术创新、节水产品研发、节水工艺设计、节水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形成以节水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可谓是“一举多得”。
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的基本条件,在于所实施节水改造项目的节水效益足够明显,以及政府财税优惠政策和水价水市场配套改革政策的支持适度。因为合同节水管理需要依靠节水改造创造的节水效益来支撑节水服务企业投入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如果没有足够的节水效益来支撑节水投资,那就需要有适度的财税优惠政策和水价水市场配套改革政策来扶持节水服务企业,确保企业有盈利才能生存和发展。


Part 


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的瓶颈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数据,“十三五”期间全国各地组织实施了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180余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达到20亿元,年节水量1.78亿立方米,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是与落实“两手发力”和推广合同节水管理的要求相比规模和效益低于预期,当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制约合同节水管理推广。

(一)面临的突出问题

1.用水户普遍对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性不高

目前除了在部分高校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较多以外,面向其他领域试点实践的案例较少。一是针对节水型机关建设,大部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未采取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实施节水改造;另外在农业灌溉领域和高耗水工业、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公共建筑等领域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的项目都不多。二是地区分布也极不平衡,云南、江苏、陕西、贵州等4个省份推进力度较大,试点实施项目总计占全国试点项目的一半以上;除此之外,其他省份行动迟缓,全国有6个省份分别只实施了1个项目,有3个省份尚无试点项目落地。

2.投身节水服务的综合性专业化企业不多

虽然经过“十三五”期间的扶持和推广,但尚未形成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或知名度的节水服务标杆企业。到2020年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节水分会组织开展了第一批合同节水服务企业推荐工作,最终只推荐出8家企业,其中只有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而大禹节水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是合同节水管理。

3.节水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和第三方中介服务能力明显不足

当前我国节水流域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设备成套、施工工艺等方面都远不能满足节水需求,相关技术标准尚不完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还比较匮乏,推行合同节水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需要水平衡测试、节水产品认证、用水评估、节水效益评价、贷款融资等第三方服务力量明显不足,致使有些涉及用水户与节水服务企业双方利益的节水技术、节水标准、节水效益难以评判,双方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深层次原因分析

1.用水单位节水压力还不大,节水积极性不高

一是一些地方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还未落实到位,水资源刚性约束不强,一些领域用水定额不健全或是用水定额多年没有修订,用水定额偏大,用水计划宽松,普遍存在“不超定额、不超计划”的现象,导致用水户节水意识不强。二是水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不同且差异较大,一些丰水地区用水户对节水的需求不大。三是节水考核激励与惩戒力度和影响还不大,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用水户节水压力不大;加之合同节水管理作为创新工作,许多用水户对其程序要求等不了解,甚至“嫌麻烦”,因此积极性不高。

2.节水项目经济效益不够显著,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一是现行的水价和水资源费(税)标准相对较低,阶梯水价制度不尽完善,对节水调控的经济刺激作用不明显,一般用水户即使实现一定的节水量,但获得的节水效益依然有限,而实施节水改造项目投资大,很少项目能够单靠节水收益收回节水改造的投资成本;况且除了少数高耗水用户外,很多用水户的用水总量不大,单个项目的节水量和节水效益有限,从而影响节水服务企业参与合同节水管理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灌溉用水虽然有较大节水空间,但由于水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育,而且在一个地区也不可能全域推广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而放弃基本粮田,所以很多地方农业灌溉节约的水量也很难转化成一定数量的经济收益。三是对于节水规模和效益相对较高的高耗水工业节水项目,由于节水技术条件复杂,用水管理流程与生产流程联系紧密,节水成本相对更高,对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构成了一定的障碍。

3.节水奖励机制不健全,财税扶持政策还不到位

一是用水计量体系尚不完善,不够精准,用水监管政策比较宽松,节水考核奖励机制尚不健全,未对用水户形成有效的压力或激励。二是对于一些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财政预算单位,用水费用支出一般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报销,实施节水改造后节省的水费与单位效益无关,既缺乏对用水户的节水激励作用,又限制了合同节水模式的成本回收。三是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需要节水服务企业筹集节水改造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预期项目投运后多年才能收回成本,占用企业的资金数量大,回收周期长,节水效益还有一定不确定性,这就需要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并具备较强的市场融资能力,而当前市场上的节水服务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可抵押资产少,融资难度也大。四是虽然2016年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善融资环境”“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节水服务产业”等,但有关部门尚未针对扶持合同节水管理试点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财税金融扶持等配套政策措施,现有节水专项资金中也没有明确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节水服务企业难以盈利。

4.一般涉水服务企业缺乏系统节水的综合能力,参与合同节水底气不足

节水改造工程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节水服务企业具备用水方案评估、耗水问题诊断、改造方案设计、节水目标测算、项目资本筹集、技术和产品集成、采购安装施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过程组织运营能力,更需要企业具有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节水产品来支撑节水效率,但目前具备节水服务综合实力的企业较少,市场上相对活跃的节水服务企业大多是由传统的水务服务企业、单项节水技术或产品服务商、水环境服务企业、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等延伸扩展业务或转型而来,往往技术能力不全面,很难提供全面系统的精准节水服务以期实现理想的节水效益,相关企业底气不足,严重影响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的成效。


Part


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破解合同节水管理的瓶颈,必须针对当前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对症下药,认真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总结近年来各地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实践,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发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进一步加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考核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水紧迫性,为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创造主观条件

把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作为推进节水的基础性工作,筑牢节水工作基础。一是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十四五”规划目标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科学严谨的用水定额体系和计量设施体系,对社会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全方位推进节约用水精细化管理、科学化考核。二是从严从紧管理用水,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与计划用水控制,合理核定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实现节水的用水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可延用节水改造前的取水许可水量和用水计划作为考核基数。三是加强对用水大户和高耗水企业等用水单位的用水和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缺水地区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进行用水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将节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用水单位的责任,不断增强节水紧迫感,营造全社会关心节水的舆论氛围。

(二)大力推进水价和水权交易制度改革,以提高节水效益的价值体现和兑现能力来保障合同节水的投资收益,为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奠定经济基础

一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水价改革。构建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推行差别化水价制度,使水价与水资源短缺程度和用水产出效益相一致,与其他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协调。例如对农业生产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对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实行完全成本核定定价;对洗车、洗浴、滑雪场、高尔夫球场以及瓶装水生产等特种用水,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节水要求实行更高的水价标准。不断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设定各阶梯(分档)水量幅度和不同阶梯(分档)水价,适度拉大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幅度,切实体现水价对促进节水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增加节水的货币价值,为合同节水服务创造盈利空间。二是大力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为节约的水量变现提供多元化的渠道,提升节水效益变现能力,支撑合同节水成本回收。要明确在取水许可期限和项目合同期限内,实施合同节水管理节约的水量其水权归原用水单位所有,以便通过水权交易进行变现,用于偿还节水成本。

(三)出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保障节水服务企业如期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对合同节水管理的扶持。积极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的沟通,对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需要给予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制订更加明确的实施细则,学习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的做法,积极推动将合同节水管理纳入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生态环保、节能减排、服务业发展等政策支持范围,享受相应的资金扶持;继续推动完善水资源费(税)改革,出台水资源费(税)用于支持节水的倾斜政策,完善节水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节水管理的具体措施等;参照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经验,对节水改造项目使用大宗节水产品出台财政补贴办法,中央财政按一定额度比例给予补贴等。二是完善或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业实行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10%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其中涵盖了部分节水项目和产业。推广合同节水管理,要在用足用好这些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扩大相关政策对节水项目、产业的覆盖范围,加大对整个节水服务产业的扶持力度。三是出台金融支持政策。推动将合同节水管理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绿色债券、绿色信贷支持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和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或政策文件,切实加大对合同节水管理的金融支持力度。总之,通过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扶持,确保节水服务企业能够获得盈利,才能培育节水服务产业先存续、再发展。

(四)大力扶持和培育节水服务企业参与合同节水管理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充分发挥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拿出政策性支持资金,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技术实力强商业信誉好的涉水服务企业进行扶持,帮助企业与一些节水空间较大的用水单位(比如高校等)牵线搭桥,推动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试点,特别是针对第三方中介服务缺失问题及时做好补位服务,协调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促成更多的合同节水项目落实落地,形成示范效应。二是提高行业组织服务功能,协助节水服务企业对符合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进行初核上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财税支持或融资许可等(比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才能够获得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三是制定节水服务行业公约和技术标准等,加强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的考核和监管,加强节水服务企业征信建设,推进节水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通过组织编发“合同节水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合同节水管理工作动态》等形式,加大对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和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催生节水服务产业兴起,实现合作共赢,协同发展。

(五)大力促进节水技术和产品研发,不断完善第三方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积极协调国家发改、财政、税务、工信等有关部门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和科研单位节水技术和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引进和集成国内外先进的节水技术、产品、工艺和管理等,积极开展试点应用,尽快转化为节水改造的实际生产力。及时总结遴选适合不同领域的节水实用技术、产品、设备、工艺等,并发布推荐目录;及时判定需要淘汰的用水技术、产品、设备、工艺等,并强制退出市场。二要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经验,针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合同节水项目的前期立项、委托方式、技术标准、费用支付、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和配套措施,支持产品认证、技术咨询、评估审计、金融服务等方面第三方中介服务发展,开展节水服务企业评级与信用评价等服务,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快速健康发展。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2.01

作者:李肇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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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研究 | 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瓶颈与对策分析
公告类型: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22-03-25 09:08:40

前 言

合同节水管理是贯彻落实“两手发力”要求、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节水工作的机制创新。2016年以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指导地方探索实施了一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取得初步成效,同时也面临一些瓶颈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对推广合同节水管理作出了部署安排。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应在准确把握其内涵特征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因势利导。本文旨在深入分析5年来我国推行节水合同管理试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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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节水管理的内涵与特征

(一)合同节水管理的概念
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合同节水管理是指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以合同形式,为用水户募集资本、集成先进技术,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的节水服务机制。”
合同节水管理作为一种节水工作机制创新,是由前些年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衍生而来,也可称之为“合同用水管理”,实际上也属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范畴。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1997年通过世行项目首次引入我国,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积极主持推动下陆续在能源管理多个领域开展试点。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同年编制完成了合同能源管理国家标准,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支持政策,合同能源管理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推广,截至目前,全国节能服务产业年产值规模已近6000亿元。
(二)合同节水管理的本质特征
合同节水管理最本质的特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项目投资成本按照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之间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或由节水服务企业单独承担;二是通过节水服务企业集成专业化的节水技术和管理服务为用水户实现预期的节水目标;三是在合同期内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节水效益,或由用水户向节水服务企业支付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所有节水改造设备设施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水户,以后所产生的节水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
(三)合同节水管理的主要模式
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基本上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一样,通常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一是节水效益分享型。即节水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水服务企业单独承担。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节水目标,节水服务企业按照与用水户约定的分成比例分享节水效益,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合同期满后,节水设施设备所有权全部无偿移交给用水户。这种模式下,节水服务企业的收益直接取决于项目实施后的实际节水效益,实际上承担着一定的经济技术风险。节水效益分享型是合同节水管理的最基本模式类型,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程中,节能效益分享型也是我国政府纳入财税支持的典型模式类型。二是节水效果保证型。与效益分享型的主要区别是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效果保证合同,通过节水改造达到约定节水目标的,用水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水服务企业支付节水改造费用,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如果未达到约定的节水目标,差额部分将由节水服务企业承担。如果节水效益超过合同约定的目标,则超额节水效益由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享。三是用水费用托管型。与效益分享型的主要区别是用水户委托节水服务企业带资进行用水系统的节水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一定数额的用水费用交节水服务企业管理,通过节水改造节约的用水费用归节水服务企业所得,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实际上,除了上述3种典型模式外,还有基于3种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称之为“混合型”。不管什么模式,可以说只要同时具备前述合同节水管理三个方面本质特征的利用市场机制实施节水改造的项目(比如PPP模式、BOT模式)广义上讲都属于合同节水模式。
(四)合同节水管理的独特机制、重要意义和基本条件
合同节水管理的独特机制,本质上是一种以用水户未来节省的用水费用来支付节水改造全部成本的节水运作模式。这种投资方式允许用水户预支未来的节水收益对目前的用水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降低日常运行成本,提高用水效率,同时实现节水目标。
合同节水管理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改造,培育专业化的节水服务企业,通过集成先进的节水技术、节水产品和管理服务,对老旧的用水系统精准实施全方位系统性的技术改造,显著提高节水效益,既可有效解决用水单位节水改造资金不足和缺乏专业化技术能力两大难题,又可加快实现政府确定的节水目标,形成用水单位、节水服务企业和社会三方共赢局面。另外,推动节水服务产业发展,也将带动节水技术创新、节水产品研发、节水工艺设计、节水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形成以节水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可谓是“一举多得”。
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的基本条件,在于所实施节水改造项目的节水效益足够明显,以及政府财税优惠政策和水价水市场配套改革政策的支持适度。因为合同节水管理需要依靠节水改造创造的节水效益来支撑节水服务企业投入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如果没有足够的节水效益来支撑节水投资,那就需要有适度的财税优惠政策和水价水市场配套改革政策来扶持节水服务企业,确保企业有盈利才能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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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的瓶颈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数据,“十三五”期间全国各地组织实施了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180余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达到20亿元,年节水量1.78亿立方米,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是与落实“两手发力”和推广合同节水管理的要求相比规模和效益低于预期,当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制约合同节水管理推广。

(一)面临的突出问题

1.用水户普遍对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性不高

目前除了在部分高校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较多以外,面向其他领域试点实践的案例较少。一是针对节水型机关建设,大部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未采取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实施节水改造;另外在农业灌溉领域和高耗水工业、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公共建筑等领域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的项目都不多。二是地区分布也极不平衡,云南、江苏、陕西、贵州等4个省份推进力度较大,试点实施项目总计占全国试点项目的一半以上;除此之外,其他省份行动迟缓,全国有6个省份分别只实施了1个项目,有3个省份尚无试点项目落地。

2.投身节水服务的综合性专业化企业不多

虽然经过“十三五”期间的扶持和推广,但尚未形成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或知名度的节水服务标杆企业。到2020年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节水分会组织开展了第一批合同节水服务企业推荐工作,最终只推荐出8家企业,其中只有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而大禹节水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是合同节水管理。

3.节水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和第三方中介服务能力明显不足

当前我国节水流域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设备成套、施工工艺等方面都远不能满足节水需求,相关技术标准尚不完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还比较匮乏,推行合同节水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需要水平衡测试、节水产品认证、用水评估、节水效益评价、贷款融资等第三方服务力量明显不足,致使有些涉及用水户与节水服务企业双方利益的节水技术、节水标准、节水效益难以评判,双方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深层次原因分析

1.用水单位节水压力还不大,节水积极性不高

一是一些地方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还未落实到位,水资源刚性约束不强,一些领域用水定额不健全或是用水定额多年没有修订,用水定额偏大,用水计划宽松,普遍存在“不超定额、不超计划”的现象,导致用水户节水意识不强。二是水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不同且差异较大,一些丰水地区用水户对节水的需求不大。三是节水考核激励与惩戒力度和影响还不大,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用水户节水压力不大;加之合同节水管理作为创新工作,许多用水户对其程序要求等不了解,甚至“嫌麻烦”,因此积极性不高。

2.节水项目经济效益不够显著,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一是现行的水价和水资源费(税)标准相对较低,阶梯水价制度不尽完善,对节水调控的经济刺激作用不明显,一般用水户即使实现一定的节水量,但获得的节水效益依然有限,而实施节水改造项目投资大,很少项目能够单靠节水收益收回节水改造的投资成本;况且除了少数高耗水用户外,很多用水户的用水总量不大,单个项目的节水量和节水效益有限,从而影响节水服务企业参与合同节水管理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灌溉用水虽然有较大节水空间,但由于水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育,而且在一个地区也不可能全域推广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而放弃基本粮田,所以很多地方农业灌溉节约的水量也很难转化成一定数量的经济收益。三是对于节水规模和效益相对较高的高耗水工业节水项目,由于节水技术条件复杂,用水管理流程与生产流程联系紧密,节水成本相对更高,对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构成了一定的障碍。

3.节水奖励机制不健全,财税扶持政策还不到位

一是用水计量体系尚不完善,不够精准,用水监管政策比较宽松,节水考核奖励机制尚不健全,未对用水户形成有效的压力或激励。二是对于一些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财政预算单位,用水费用支出一般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报销,实施节水改造后节省的水费与单位效益无关,既缺乏对用水户的节水激励作用,又限制了合同节水模式的成本回收。三是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需要节水服务企业筹集节水改造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预期项目投运后多年才能收回成本,占用企业的资金数量大,回收周期长,节水效益还有一定不确定性,这就需要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并具备较强的市场融资能力,而当前市场上的节水服务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可抵押资产少,融资难度也大。四是虽然2016年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善融资环境”“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节水服务产业”等,但有关部门尚未针对扶持合同节水管理试点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财税金融扶持等配套政策措施,现有节水专项资金中也没有明确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节水服务企业难以盈利。

4.一般涉水服务企业缺乏系统节水的综合能力,参与合同节水底气不足

节水改造工程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节水服务企业具备用水方案评估、耗水问题诊断、改造方案设计、节水目标测算、项目资本筹集、技术和产品集成、采购安装施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过程组织运营能力,更需要企业具有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节水产品来支撑节水效率,但目前具备节水服务综合实力的企业较少,市场上相对活跃的节水服务企业大多是由传统的水务服务企业、单项节水技术或产品服务商、水环境服务企业、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等延伸扩展业务或转型而来,往往技术能力不全面,很难提供全面系统的精准节水服务以期实现理想的节水效益,相关企业底气不足,严重影响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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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破解合同节水管理的瓶颈,必须针对当前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对症下药,认真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总结近年来各地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实践,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发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进一步加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考核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水紧迫性,为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创造主观条件

把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作为推进节水的基础性工作,筑牢节水工作基础。一是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十四五”规划目标和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科学严谨的用水定额体系和计量设施体系,对社会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全方位推进节约用水精细化管理、科学化考核。二是从严从紧管理用水,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与计划用水控制,合理核定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实现节水的用水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可延用节水改造前的取水许可水量和用水计划作为考核基数。三是加强对用水大户和高耗水企业等用水单位的用水和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缺水地区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进行用水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将节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用水单位的责任,不断增强节水紧迫感,营造全社会关心节水的舆论氛围。

(二)大力推进水价和水权交易制度改革,以提高节水效益的价值体现和兑现能力来保障合同节水的投资收益,为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奠定经济基础

一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水价改革。构建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推行差别化水价制度,使水价与水资源短缺程度和用水产出效益相一致,与其他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协调。例如对农业生产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对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实行完全成本核定定价;对洗车、洗浴、滑雪场、高尔夫球场以及瓶装水生产等特种用水,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节水要求实行更高的水价标准。不断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设定各阶梯(分档)水量幅度和不同阶梯(分档)水价,适度拉大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幅度,切实体现水价对促进节水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增加节水的货币价值,为合同节水服务创造盈利空间。二是大力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为节约的水量变现提供多元化的渠道,提升节水效益变现能力,支撑合同节水成本回收。要明确在取水许可期限和项目合同期限内,实施合同节水管理节约的水量其水权归原用水单位所有,以便通过水权交易进行变现,用于偿还节水成本。

(三)出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保障节水服务企业如期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对合同节水管理的扶持。积极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的沟通,对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需要给予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制订更加明确的实施细则,学习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的做法,积极推动将合同节水管理纳入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生态环保、节能减排、服务业发展等政策支持范围,享受相应的资金扶持;继续推动完善水资源费(税)改革,出台水资源费(税)用于支持节水的倾斜政策,完善节水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节水管理的具体措施等;参照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经验,对节水改造项目使用大宗节水产品出台财政补贴办法,中央财政按一定额度比例给予补贴等。二是完善或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业实行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10%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其中涵盖了部分节水项目和产业。推广合同节水管理,要在用足用好这些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扩大相关政策对节水项目、产业的覆盖范围,加大对整个节水服务产业的扶持力度。三是出台金融支持政策。推动将合同节水管理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绿色债券、绿色信贷支持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和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或政策文件,切实加大对合同节水管理的金融支持力度。总之,通过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扶持,确保节水服务企业能够获得盈利,才能培育节水服务产业先存续、再发展。

(四)大力扶持和培育节水服务企业参与合同节水管理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充分发挥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拿出政策性支持资金,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技术实力强商业信誉好的涉水服务企业进行扶持,帮助企业与一些节水空间较大的用水单位(比如高校等)牵线搭桥,推动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试点,特别是针对第三方中介服务缺失问题及时做好补位服务,协调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促成更多的合同节水项目落实落地,形成示范效应。二是提高行业组织服务功能,协助节水服务企业对符合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进行初核上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财税支持或融资许可等(比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才能够获得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三是制定节水服务行业公约和技术标准等,加强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的考核和监管,加强节水服务企业征信建设,推进节水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通过组织编发“合同节水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合同节水管理工作动态》等形式,加大对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和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催生节水服务产业兴起,实现合作共赢,协同发展。

(五)大力促进节水技术和产品研发,不断完善第三方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积极协调国家发改、财政、税务、工信等有关部门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和科研单位节水技术和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引进和集成国内外先进的节水技术、产品、工艺和管理等,积极开展试点应用,尽快转化为节水改造的实际生产力。及时总结遴选适合不同领域的节水实用技术、产品、设备、工艺等,并发布推荐目录;及时判定需要淘汰的用水技术、产品、设备、工艺等,并强制退出市场。二要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经验,针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合同节水项目的前期立项、委托方式、技术标准、费用支付、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和配套措施,支持产品认证、技术咨询、评估审计、金融服务等方面第三方中介服务发展,开展节水服务企业评级与信用评价等服务,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快速健康发展。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2.01

作者:李肇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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